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润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0337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5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应付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2,773,938.64元; 二、被告安徽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罚息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24日为153,070.74元,自2019年11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2,773,938.64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安徽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1,328元; 四、被告马进、张丽平、安徽润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分别在6,2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进、张丽平、安徽润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安徽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进、张丽平、安徽润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之前,编号为ychz-xsb-2017-001-b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明细表》)归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6,069元,由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450元(已付),由被告安徽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进、张丽平、安徽润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6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598681508A |
登记机关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利辛县工业园永兴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