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4********3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21295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59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爽、被告赵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款项106 337.94元;二、被告赵爽、被告赵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类)》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赵爽、被告赵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负担87元(已交纳),被告赵爽、被告赵旭负担24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