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4********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2民初21295号 |
案号 |
(2020)京0112执5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爽、被告赵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款项106 337.94元;二、被告赵爽、被告赵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类)》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赵爽、被告赵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负担87元(已交纳),被告赵爽、被告赵旭负担24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