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703民初1588号 |
案号 |
(2019)辽0703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州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静秋租金44690元;二、驳回原告王静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王静秋负担28元,被告锦州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703执5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执行法院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14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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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0358415963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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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