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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4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703民初1588号
案号
(2019)辽0703执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州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静秋租金44690元;二、驳回原告王静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王静秋负担28元,被告锦州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时间
2019-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703执557号
立案日期
2019-05-10
执行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5149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03584159639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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