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达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02********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982民初1626 |
案号 |
(2019)鄂0982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丽苹、宋思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约定的9.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宏斌、周丽苹向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合法有效。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应城市光明街蒲阳公寓由西至东第12-13号门店(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7应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49号)就折价、拍卖后的价款在257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应城市光明街民政苑商住楼103、104、105、204、205铺等5户(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7应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48号)就折价、拍卖后的价款在483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应城市春韵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华兵、张诚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在1,2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已还部分照减;四、被告钟达明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在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已还部分照减;五、被告周丽苹、宋思敏、王宏斌、应城市春韵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华兵、张诚、钟达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法律服务费136,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鄂0982执63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执行法院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9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