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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红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1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742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恢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红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晨亮各项损失共计31260.14元(扣除被告贾红静已经垫付的20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李晨亮负担572元,由被告贾红静负担6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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