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谷建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7********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7民初1402号 |
案号 |
(2020)冀0637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建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海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二、被告谷建武支付原告蒋海强借款本金6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谷建武支付原告蒋海强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谷建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