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振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83********0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5民初497号 |
案号 |
(2020)冀0635执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海峰货款151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1660.5元,诉讼保全费1275元,由被告吴振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