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游燕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0********4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03民初1526号 |
案号 |
(2020)闽0603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游燕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三妹借款110000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林三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公告费600元,由游燕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