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根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88号 |
案号 |
(2015)泰开执字第00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俞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三、被告陈蛇扣、宋根林、沈正国、袁媛、李三元、王根娣、泰州市海陵区三元服装厂、泰州市龙溪山庄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蛇扣、宋根林、沈正国、袁媛、李三元、王根娣、泰州市海陵区三元服装厂、泰州市龙溪山庄园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俞珲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18 |
发布时间 |
2015-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