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蓉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2********18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金牛民初字第5598号 |
案号 |
(2015)金牛执字第00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卿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民偿还借款1 000 000元;二、被告卿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民支付借款期间利息60 000元;三、被告卿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民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卿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世民支付律师费86 453.33元;五、如被告卿宏不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原告王世民对被告卿宏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蒲阳路563号2栋1单元6层9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陈蓉玲、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对处置都江堰市灌口镇蒲阳路563号2栋1单元6层9号房屋后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蓉玲、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卿宏追偿;七、驳回原告王世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 655元,由被告卿宏、陈蓉玲、四川西楠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4-12-15 |
发布时间 |
2015-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