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玉溪市森智达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3民初11712号 |
案号 |
(2019)苏0583执2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发荣、王正琼共同支付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7014元,其中到期租金8期为124008元(15501元*8期,包括23至30期租金),尚未到期租金6期为93006元(包括第31至36期租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发荣、王正琼共同偿付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501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4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偿付利息损失(以9300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425.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真龙、云南玉溪市森智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发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发荣行使追偿权。四、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王发荣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中未能支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4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494元,由被告王发荣、王正琼、王真龙、云南玉溪市森智达商贸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正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溪市红塔区高仓村委会11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