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康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21民初3113号 |
案号 |
(2020)豫1221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被告王旭、曹康琳归还渑池农商银行贷款243605元本金及利息,支付诉讼费2552元,被告李小红、朱新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