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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建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02********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2973号
案号
(2019)冀1102执恢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凯、孙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魏连双借款本金36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366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衡水捷瑞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国脉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御祥斋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蔡国华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建凯、孙红梅负担,被告衡水捷瑞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国脉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御祥斋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蔡国华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时间
2019-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1102执恢378号
立案日期
2019-05-15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33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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