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成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6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3249号 |
案号 |
(2020)闽0981执1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洪平、陈美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3530.11元,此后按照《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及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陈洪平、陈美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陈柏佾、陈成玲对上述判决一、二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陈柏佾、陈成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洪平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