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金海盛鑫煤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353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海盛鑫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某1为被告宁夏金海盛鑫煤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的担保借款8000000元,支付2016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1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135777.78元,按照本金8000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75元,由被告宁夏金海盛鑫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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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799931753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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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