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846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3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光耀美居建材家居购物有限公司租赁费、物业费共计172472.40元 元,违约金34494.48元,合计206966.88元;三、驳回原告宁夏光耀美居建材家居购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5元,由原告宁夏光耀美居建材家居购物有限公司负担7646元,被告李巍负担13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