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21民初5389号 |
案号 |
(2018)皖1221执2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杰、杨萍与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二、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杰、杨萍位于临泉县御园财富广场的107号商铺;三、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杰、杨萍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13356元(以年租金125000元标准,从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6日,以后另行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四、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杰、杨萍支付违约金52元(从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按欠付租金13356元的日万分之一,并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之日);五、驳回原告李杰、杨萍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原告李杰、杨萍负担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时间 |
2019-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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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1783098154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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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东街道办光明路与四化路交叉口西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