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华谊光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3)D58号 |
案号 |
(2013)北执字第00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判断,仲裁庭裁决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2248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80750元(暂从2012年10月1日计算至2013年4月12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应计至付清之日止,最高为合同总额人民币1602500元的30%);(二)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72112.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53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80%即24424元,申请人承担20%即6106元;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1943元由申请人承担80%即9554.4元,两被申请人承担20%即2388.6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分别预缴,经抵算扣除,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仲裁费14869.6元上述裁决应支付的款项,两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5-13 |
发布时间 |
2014-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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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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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二路6号乙-1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