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元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9********71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1刑初299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余明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杨小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姜元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凌坤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五、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明德、杨小平、姜元利、凌坤剑非法所得六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明德的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折抵原取保候审前刑事拘留9日后,被告人杨小平的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被告人姜元利的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被告人凌坤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