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世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3********1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2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20)桂0422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甘世彬应偿还原告蒙国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25元,申请费520元,合计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甘世彬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