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闫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9********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02民初383号 |
案号 |
(2018)冀0902执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以77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沧州绿茵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14.88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902执72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09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