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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9********0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2民初383号
案号
(2018)冀0902执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以77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沧州绿茵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14.88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时间
2018-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902执727号
立案日期
2018-08-21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8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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