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3348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贺海江借款本金5325000元,并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325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贺海江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29元,由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刘志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海江借款本金532.5万元及利息329.055万元(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二、被告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刘志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海江自2017年9月1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532.5万元,按月息2%计算)。三、驳回原告贺海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29元,由被告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刘志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402执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15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