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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3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4民初151号
案号
(2018)冀0404执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陈江山、谢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存波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陈江山、谢禹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1-14
发布时间
2019-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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