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游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19日为20171.55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二、被告吴斌、游高文、郑跃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游波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61元。由被告游波、吴斌、游高文、郑跃琴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