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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九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2********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民终4068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恢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张九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建彬退股股金51 228元、违约金54 152元,合计105 380元;”二、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曹建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曹建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张九芳负担1142元,曹建彬负担1111元,诉讼保全费1589元,由张九芳负担800元,曹建彬负担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6元,由曹建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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