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九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2********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民终4068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恢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张九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建彬退股股金51 228元、违约金54 152元,合计105 380元;”二、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曹建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曹建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张九芳负担1142元,曹建彬负担1111元,诉讼保全费1589元,由张九芳负担800元,曹建彬负担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6元,由曹建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