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江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4民初151号 |
案号 |
(2018)冀0404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陈江山、谢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存波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邯郸县锦龙园艺有限公司、陈江山、谢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