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22********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1民初1704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崔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佳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崔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