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0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3民初4097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2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9 134.18元; 二、被告程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根据原告垫付时间先后分为两部分:以7349.5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款止;以31 784.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款止); 三、被告汪士伟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