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1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02民初3528号 |
案号 |
(2018)鄂0102执2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 二、被告张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借款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 三、被告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肖珩、武汉浩源商贸有限公司、肖新翘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张倩应偿还的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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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新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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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山区青菱乡乔木湾江南汽车市场内B-南区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