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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保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1********0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91民初768号
案号
(2019)冀0591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锋与被告刘保国、张桂红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民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有关借款条款;二、被告刘保国、张桂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锋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三、被告李福旺、张银军、崔玉飞、南宫市嘉诚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保国、张桂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郭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3540元,由被告刘保国、张桂红、李福旺、张银军、崔玉飞、南宫市嘉诚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2-18
发布时间
2019-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591执56号
立案日期
2019-02-18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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