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保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0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91民初768号 |
案号 |
(2019)冀0591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锋与被告刘保国、张桂红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民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有关借款条款;二、被告刘保国、张桂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锋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三、被告李福旺、张银军、崔玉飞、南宫市嘉诚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保国、张桂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郭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3540元,由被告刘保国、张桂红、李福旺、张银军、崔玉飞、南宫市嘉诚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591执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