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1********2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21民初946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文林借款4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丁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