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524********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923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0)云0923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龙支付原告余文强挖掘机租金人民币77804元,其他费用(汽油费、挖机运费等)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81804元,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1804元。二、若被告李金龙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余文强任何一期挖掘机租金和其他费用,原告余文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李金龙将承担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为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