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昭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1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970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昭锋归还给原告梁重球借款本金500 000元;二、被告丁昭锋支付给原告梁重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5月10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重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 775元,由被告丁昭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