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传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1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46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传浩、王广菊承认借到原告敬鸿翔本息共计39万元,并自愿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5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付15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付5万元,下剩14万元于2016年11月31日前付清,一次性了结本起纠纷,原告敬鸿翔对此表示同意;二、如被告刘传浩、王广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下剩款项均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敬鸿翔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刘传浩、王广菊对此表示同意;三、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26.5元,由原告敬鸿翔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