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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1********3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40196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16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众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7183936.01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9日的利息为523545.68元,从2019年7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二、被告广州众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有权对变卖、拍卖被告邹濡冰、徐鹏鑫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512号首层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邹濡冰、徐扬、成峰、徐鹏鑫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众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众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濡冰、徐扬、成峰、徐鹏鑫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045元,由被告广州众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濡冰、徐扬、成峰、徐鹏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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