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枣民二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枣执字第00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一、被告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有权对被告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编号为0010006220701303的商业汇票权利享有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广伟、许晓梅提供的抵押物在最高额本金78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8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明桂、于秀兰在最高额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即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四项实现债权的总和,不得超过第一项债权即垫付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46800元,由被告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王广伟、许晓梅、王明桂、于秀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19 |
发布时间 |
2015-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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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明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753514671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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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市中区建华西路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