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0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792民初975号 |
案号 |
(2017)川0792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辉、胡利平归还原告刘长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付给该款自2015年2月起按月息1.8%计算的资金利息,款项的具体支付办法为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徐辉、胡利平如未按前款约定付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尚未归还的所有借款及利息;三、第三人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对二被告徐辉、胡利平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