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1********7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741号 |
案号 |
(2017)苏0281执1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江阴市丽之锦服饰有限公司代偿款4074161.94元及利息(以4074161.94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庞明对江阴市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向江阴市丽之锦服饰有限公司承担50%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0090元(江阴市丽之锦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龙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市丽之锦服饰有限公司。庞明对江阴市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支付的部分负担5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