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3********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4执保1162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6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韩磊给付北京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 512 894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韩磊给付北京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违约金56 709.22元,并支付以1 512 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丁亮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韩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向韩磊追偿;四、吴晓雯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韩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北京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416元,由韩磊、丁亮、吴晓雯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