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新合作农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6615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7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市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5999999.49元、支付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38171.25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合计6038170.74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若被告银川市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有权以被告银川市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东侧,宁夏新世纪冷链物流中心2号楼19号、20号、21号、22号房产(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8966号、2012018965号、2012018964号、2012018967号)及其各自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3)第15026号、15027号、15025号、15024号]、被告宁夏新合作农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新区人和路以北永康街以西供销超市101超市(海房权证新区字第00009030号)及土地使用权[海国用(2010)第60015号]、海原新区人和路以北永康街以西供销超市102仓库(海房权证新区字第00009022号)和201二层办公用房(海房权证新区字第00009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新合作农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67元,由被告银川市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宁夏新合作农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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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金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67041616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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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银川市民生巷14号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