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3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259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5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7908.32元。二、被告姚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零售利息5865.9元、现金利息2679.27元、分期手续费1785.61元(截至2018年8月25日)、滞纳金10114.46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三、被告姚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37908.32元的利息、分期手续费等(从2018年8月26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 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