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1719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利息1800430.52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4500000元为本金,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合计人民币6300430.52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4500000元未还款项为本金,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王荣前、罗伟、胡鹏、曼特丹奴服饰(南昌)有限公司、胡爱芳、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纯枢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曼特丹奴服饰(南昌)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为:房他证进房字第20154642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