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正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2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民终4229号 |
案号 |
(2020)湘1021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二、周正中对郴州仲裁委员会的郴仲字(2018)153号裁决书第二、三、四项确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决书第二项即“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朱雄雁购房款300000元并赔偿申请人朱雄雁300000元,合计600000元”;第三项即“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雄雁300000元购房款的利息26040.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第四项即“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朱雄雁防盗门及安装损失2280元”。三、戴新明对郴州仲裁委员会的郴仲字(2018)153号裁决书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决书第四项即“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朱雄雁防盗门及安装损失2280元”。四、驳回朱雄雁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7元,合计15700.5元,由被上诉人周正中负担15500元,被上诉人戴新明负担20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