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3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民初1289号 |
案号 |
(2020)黑01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街支行借款本金210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街支行截止至2019年6月24日借款利息2,026,0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至本息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0.8‰计算);三、如被告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被告李成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63号1-5层建筑面积为2300.2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1201041147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30.4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华泓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李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