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2********2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3563号 |
案号 |
(2020)黑7102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9081.01元。被告李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的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8日产生零售利息7494.73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李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滞纳金10660.84元。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李江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