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2民初1297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利息、罚息计5.10万元,以上本息共计305.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聘请律师费用3万元;三、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208元,由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衡水物资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红元、被告贾会娜、被告王禹博、被告刘迎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红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2670336160R |
登记机关 |
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新县刘李庄镇北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