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5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82民初799号 |
案号 |
(2020)豫1282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灵宝市财政局借款本息98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明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三门峡市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6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