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BY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20民初21349号 |
案号 |
(2020)沪0120执4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宝根借款772,800元; 二、被告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唐宝根借款利息(以77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三、被告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宝根律师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乃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1MA2N27BYXW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宣城市郎溪县涛城镇凤河村放马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