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2********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桐执字第01018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3元,由被告丁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