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1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91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20)苏1291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慧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0月20曰,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08320%计算,从2018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1248%计算利息),被告泰州市慧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给付的利息款54152.65元依法从上述利息中扣减;二、被告泰州市双石金属材料厂、成亮、张马林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双石金属材料厂、成亮、张马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慧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6合计11900元,由诸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将预收的诉讼费用11900元退还原告,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